标的介绍
1、机构名称: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亿
3、注册地址:吉林
4、业务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
5、有无异常:无
6、是否经营:是
7、是否白名单:是
8、有无诉讼:无
9、转让情况:法人股百分百持股,法人股变更+法人变更
10、转让价格:400万+居间费
转让原因
股东转行或精力不足:如部分股东因个人发展规划改变,转行从事其他行业,无暇顾及公司运营,从而选择转让公司。
资源整合与优化:一些企业可能为了优化自身业务结构,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业务,将非核心的投资咨询业务转让给更有需求和能力的其他方。
市场环境变化: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较大压力,盈利能力下降,股东可能会考虑转让公司以减少损失或寻求新的发展机会。
转让流程
确定意向:转让方明确转让意向,包括转让价格、条件等;收购方确定自身需求及收购预算
洽谈协商:双方就转让事宜进行初步洽谈,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范围等,达成收购意向后签订收购意向书
尽职调查:收购方在目标公司协助下,对其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评估,调查公司管理构架、职工情况等
制定预案: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如有债权人代表可参与其中
债务重组:在涉及资产或债权收购时,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明确收购后的债务偿还安排
签订合同: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确定终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接时间等关键条款,签订收购合同
内部审批: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履行各自内部关于收购事宜的审批程序。
批准备案:将收购合同按法律法规要求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变更登记: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经营管理权转移等手续,涉及债权收购的,依法通知债务人,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公司介绍:
中财国商集团,中财国州集团主营:保险经纪牌照并购转让,区域全国保险代理牌照并购转让,融资担保牌照,商业保理牌照并购转让,融资租赁牌照设立变更转让,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调解中心,结算中心,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外包公司,拍卖公司,旅行社公司,律师事务所,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地基基础工程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建筑幕墙工程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承包转让并购,1000万20亿注册资金实缴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