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融资租赁公司转让丨吉林融资担保公司转让(都有金融局的备案)可以变更法人
转让吉林省内融资租赁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千万以上的,有过实缴,有金融局的备案,在金融局的监管企业里面,公司纯内资控股的,当前没有任何诉讼,无隐藏债权债务,无对外担保,工商无任何异常。公司成立五年以上,当前存量的业务只是用来应付年检的,之前做过少量业务都已经全部结算完了。如果您正在找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随时来电详细咨询(主页或者头像可以联系)
我国的立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其分则第十四章共14条即第237-250条列专章规范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在《合同法》中专门规范融资租赁合同,赋予融资租赁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如前文所述各国都是少有的,我国的《合同法》在融资租赁合同方面具有世界先进性。《合同法》的颁布,从根本上改善了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使融资租赁立法从无到有,极大地提高了融资租赁的认知度。
在此之前,人民法院于1996年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弥补了立法不足的空白,这是没有立法就先有司法解释的少有的先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实事求是、不拘泥于形式的原则体现,解决了租赁业当时面临的诉讼难的状况。
目前,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专门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解释。
略有遗憾的是,《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对租赁的发展形式如出售回租、转租赁、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作出规定,希望司法解释和将来的融资租赁法可以弥补了这一不足。
关于融资渠道的优化措施应该从两方面开展,一是传统的融资渠道完善,包括内部借款、应收账款保理、第三方租赁和银行按揭等;二是创新的融资渠道开拓,适用的有资产证券化和信托融资。在融资渠道开拓方面,公司不仅应该考虑解决当前的融资问题,还需提前规划未来公司发展所需资金,根据公司各个阶段的不同需求,统筹规划,有机组合,力求更多的开拓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