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推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泊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促进康复功能,并列入本省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的外用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日常保健、促进康复功能的贴剂、膏剂、擦剂、喷剂等产品。但法律、法规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健用品一般是指对身体有保健功能和促进健康的外用产品,常见的有贴剂、膏剂、外用液体、粉剂、艾制品等,具有“简、便、验!廉”、不伤肝肾、不伤脾胃、副作用少的特点。是对人民健康手段的极大丰富和有益补充。
中国保健协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编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保健蓝皮书》将保健用品定义为:”个人不以治疗疾病而以日常保健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具有级解疲劳、调节人体机能、预防疾病、改善亚健康状态、促进康复等增进健康的特定功效的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