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省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分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高中起点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个层次,办学形式包括函授、业余两种类型。各层次现行基本学制高起专、专升本为2.5年,高起本为5年。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考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第四条 报考高起本、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具有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以上)学历层次的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继续教育学院以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六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在相关省份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会视各专业生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录取原则:在考生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后,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则按如下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高起专的科目顺序:语文、数学;高起本的科目顺序:语文、数学、外语;专升本的科目顺序:专业基础课、政治。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的则按照所在省份要求执行。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按照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核实,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考生在报考时和被录取入校后应认真填报与核对本人的基本信息, 保证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准确无误,因信息错误而不能通过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思想政治鉴定合格,颁发吉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专(本)科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
第十一条 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各本科层次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后,均可按相关规定在本校申请获得学士学位。符合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并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上注册。
第十二条 学费按吉林省相关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相关省份成人招生主管部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生和全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省份及本校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