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乙国际,为您提供优质吉林会计师事务所转让服务!会计师事务所转让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步骤繁琐,费时费力,牵涉到法律,工商,财税等多个专业领域。会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财务代理工作机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除了企业,税务局以外的第三方,非官方的比较公立的中介机构。中乙集团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转让,没有债务,无法律纠纷,整洁干净,财务审计合规管理,能够应用。我们多次走过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转让,变更和财政局的手续,遇到过各类问题并解决,经验丰富。吉林会计师事务所转让
会计师事务所转让流程:
1.事务所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提交变更申请;
2.变更申请提交成功后,与省财政部门会计处联系,事务所即可将相关纸质备案资料送至省财政部门会计处,进行变更事项确认工作;
3.主任会计师,股东或者合伙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经会计处确认后,再去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吉林会计师事务所转让
会计师事务所转让所需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
2.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变更合伙人或股东的决议;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后的章程修正案(合伙协议);
4.新合伙人或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近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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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播报
知识产权法是一部遵循利益平衡逻辑的法律,有赋权就一定有权利的限制。专利法也不例外,有和著作权合理使用类似的规定,而称之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五种情形:
专利权穷竭
专利权穷竭又称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在专利法中,未经许可以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他人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属于专利侵权行为,但若该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经过专利权人许可投入市场的,他人对专利产品进行再使用就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首次投入市场后,专利权人已经从中获得了其应得的经济利益,之后的再利用行为符合商品自由流通需要,不应允许专利权人将其权利拓展至产品的再销售环节,否则将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违背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