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
管理权限方面:
明确国家与省级备案机关的界限:对于吉林企业来说,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是吉林省发展改革委。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同投资规模项目的备案层级,便于企业根据自身投资情况确定申报机关。
中央管理企业的特殊规定: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机关统一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地方企业进行了区分管理。
项目分类方面:
明确敏感类与非敏感类项目: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如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争内乱、受国际条约限制投资的地区等)以及敏感行业(如武器装备研制、跨境水资源开发、新闻传媒等,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不属于备案范围。这一分类更加清晰地界定了不同类型项目的管理方式,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准确判断项目所属类别,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申报。
申请流程方面:
咨询服务的完善:省发展改革委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就境外投资向省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政策和把握投资方向。
网络系统的应用: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履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提高了备案的效率和便利性;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保证了信息的安全性。
受理程序的规范:对项目备案表和附件的受理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备案机关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备案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备案表,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保障了企业的知情权。
监管方面:
变更申请的规定:已备案的项目,发生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需要对项目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等,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的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加强了对已备案项目的后续监管。
有效期的明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 2 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的备案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使企业对备案的有效期限有了明确的认识,便于合理安排投资计划。